学生自主
上海市南洋中学学生社团章程
发布时间:2012-10-11 00:00:00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340

 

上海市南洋中学学生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校学生社团沿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浓厚校园氛围,提高文化品味,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精神:勤奋、好学、求实、创新。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活动凝聚青少年。

(一)促进我校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引导同学养成各方面的兴趣爱好,鼓励同学发挥自身特长;

(三)开阔同学的知识视野,引导同学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动手能力与技能水平;

(四)切实配合学校,组织各社团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学生社团在校团委、学生会的指导下,统一管理,协调各社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变更、注销

第五条:中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娱体育、志愿服务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六条: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校园文明风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成立中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社团设立社长一名、副社长一名。其中社长、副社长由该社社员民主选举产生,各社团社长,由前任社长提名,由全体社员表决,报团委审核批准。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六)有规范的章程。

第七条:成立新的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向学生会提出申请,由团委审核是否具备成立条件,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发起人应当向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社团申请书(包括筹备情况说明和经费预算方案);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八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

(二)社团类别;

(三)社团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经团委审核,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社团,批准为预备社团,可正常开展各项社团活动。预备期为三个月,预备期后凡符合社团章程,按规定开展活动的,批准为正式社团。凡在社团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社团未能按章程开展活动,未能进行任何校级或校级以上的学生社团成果展示的,由校团委、学生会讨论决定,责令该社团进行整顿,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的应不予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及时报团委核准,团委发现社团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停止该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社团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团委应当组织对情况进行核实,对社团财务进行清算。审核清算结束后可接受社团注销,并留存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社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备案。学生社团处置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各社团的一切活动,应在纪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社团组织除常规活动之外的各级各类展示活动、外出活动和对外交往联系工作,须事先报请校团委批准,否则一律作为非社团活动,学校将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各社团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各社团的工作开展。各社团实行社长、副社长分工负责制,团委、学生会协调、配合各社团开展活动,社长负责并汇报定期工作。

第十七条:各社团社长应努力确保本社团的工作和校团部布置各项任务的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德、智、体各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强迫社员缴纳会费;

(五)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各社团应在每学期初向学生会上交本学期工作计划并提交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并得到校团委批准,活动经费原则上由各社团自筹社员费或会员费,团委将根据各社团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各社团负责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本社团的工作会议,布置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各社团每月至少召集两次本社团成员活动,并向团委上交活动实录。

第二十一条:社长及副社长负责社员纳新工作,并及时向团委上报社员名单并备案。

 

第四章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凡承认学生社团本章程,愿意参加一个社团或几个社团并在其中积极参加工作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社团,可成为该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三条:社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社团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

(三)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社团的重大事务;

(四)在有关的会议及刊物上,参加关于社团工作和广大同学关心的问题的讨论;

(五)依照规定,可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员的基本义务:

(一)积极参加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由南洋特色的校园文化;自觉遵守本《章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社团的决定,维护本社团的利益;

(二)积极参加社团的活动和各项任务,密切联系同学,及时反馈广大同学的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或不执行本章程规定,或多次无故不参加社团组织的成员,

按自动退社处理。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于模范履行社员或会员义务,对社团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由学校团委会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个人(评选社团优秀干部、社团先进积极分子和集体奖励(评选先进社团)两种。共青团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定期对中学生社团进行评估,评选“徐汇区中学生优秀社团”和“徐汇区中学生明星社团”,加以重点扶持。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活动、不接受各校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管理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况的,或社员利用社团名义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违背社团宗旨,不符合社团基本任务,情节严重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5人的;

(六)社团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上海市南洋中学团委、学生会共同制定。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2008101日起实行。本章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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