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陈金龙
12月3日由徐汇区司法局、徐汇区法宣办、徐汇区教育局共同主办、上海市南洋中学承办的“法律与生活”徐汇区中学生法治论坛演讲活动在南洋中学电化教室如期举行。徐汇区教育局党工委副书记朱龙霞,徐汇区司法局副局长朱志忠、全国律协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谭芳律师、上海市南洋中学校长于东航参加了现场活动。
2010年作为 “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年,也是“六五”普法调研规划年有着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营造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氛围,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法宣办在全区各中学举办“法律与生活”中学生法治论坛活动。此次活动也是11月29日至12月5日的上海市第22届“宪法宣传周”的重要活动之一。经过各个学校的认真选拔,总共在15所学校23篇文章中有6位同学以其广博的法律知识、独特的视角观点和别具一格的写作方法,吸引了评委的眼光,成为论坛的主角。他们分别是:中国中学高一2班黄君豪同学、上海市南洋中学高一2班沈姚杰同学、西南高级中学高一4班潘扬同学、紫竹园中学高二2班臧淼洁同学、上海市第四中学高一3班邹之涵同学、西南模范中学高二3班张晔同学。在现场论坛演讲活动中,六位同学认真分析身边的案例,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积极呼吁同学们学法、守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让评委老师对当今青少年的维权、守法意识而赞叹。上海市南洋中学的同学和各个学校选手参加了现场活动。
本次活动获得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高度关注。徐汇区教育局党工委副书记朱龙霞,徐汇区司法局副局长朱志忠认真为各位同学的表现评分。谭芳律师在演讲结束后对六位同学的发言作了全面、细致的点评。让所有在场的同学更加清晰的了解案例背后的法律作用和更多法律知识。也让青少年更好的知法、懂法、守法,从而顺应新时期对中学生的新要求。
上海市南洋中学 沈姚杰——《我们身边的法律——法律与生活》
当人类在这片大地上开始迈出第一步时,规则便伴随在人类的身边,不是为了禁锢限定人类的自由,而是为了匡正行为,弘扬正义。当汉穆拉比撰写了《汉穆拉比法典》时,规则被抬高了一个台阶,让人们不再是应该去遵守,而是必须去遵守规定,聪明的古罗马人深知只有踩上“法律”这一台阶,才能看见昌盛的罗马帝国的朝阳,也正因如此,罗马广场的十二块铜表向世人传达了法治精神。新一代的我们回眸历史,深感法律发展的不易,社会变革的不易。我们采撷古人的丰硕成果,创造出了自己的法律,今日,就让我们来看看我们身边的法律。
“没鬼的话,怕什么,有什么不能看的?”当父母一边拿着你的日记本,一边像这样说着的时候,你能怎么办呢?叹息地讲日记本乖乖上交还是继续反驳他们?乖乖上交便意味着心思,秘密将不再是你自己的。反驳他们的话,你能反驳些什么呢?你可以试试法律这个武器,不要认为法律是被告和原告的事,法律也可以用在你我身边的小事,你可以说:“爸妈,这日记本里有我的隐私,我已经是一个大人了,我相信我能做它的主人,我相信我能干好。”法律这一词是严肃的,容不下感情的。在生活中,有很多时候,我们需要用到它可却不好意思开口说它,那就让它换个说法-------“履行义务”或者“或者成为义务的履行人”。
然而有些时候,履行法律需要你我掷地有声地说出。正如轰动上海的胶州路大楼大火事件,正是用人单位违规使用无证焊工,才酿造了如此悲惨的结局,多少生灵在此刻吐痰,多少家庭在此刻破碎,多少幸福在此刻消散。正是这么个漠视法律的念头导致了如此下场。身为中学生的我们从此次事件中获得教训:倘若我们忽视了法律,法律一定不会忽视我们。
让视线转移到我们熟悉的校园,法律其实在校园中也有不少脚印,这些脚印跟随在我们身边,只是有时我们并没有瞧见罢了。
我就曾有一次忽视了它。当时我在前排发本子,第一排有两个男生推推搡搡,一不小心讲桌子掀翻,而更悲剧的是,我的脚正巧被砸中,当时那两个人连忙道歉,所以我才没有追究他们责任,反而是自己承担了医药费。如今六五普法活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我才意识到当时对于法律意识的淡泊和那种不好意思的想法让我自己成为事件责任的承担人。
法律是一盏明灯,让我们在黑暗中找到前进的方向。正是法律才能让社会进步,人心向正。然而新一代的我们对于法律意识的淡泊,不重视,认为法律离我们较远的心态,才让那么多的责任人逃之夭夭,这种状况不利己,不利社会,是到了该匡正的时候了。所以我建议我们新一代的青少年应该懂法,用法,守法。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该用法律的时候就去使用,同时自己要遵纪守法。直白的,委婉的,无论何种表达方式,我都希望大家能去使用,将法律用于生活之中。
引 言:一、冲突引发的暴力事件
中新网3月9日电 据美国《星岛日报》报道,去年12月3日,美国南费城高中爆发非裔和亚华裔学生的暴力冲突事件,根据日前公布的一份报告,当时学校领导的处理方法失误连连,导致事件恶化。
校园暴力,最近又成了此间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和新加坡从事心理辅导经验告诉我们,青少年的不良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各种类型,不是一出现便与私会党有关。心理辅导员也应根据行为的不同类型,对症下药地予以处理。
以下几种情况,都会引致青少年不良行为的产生:
第一种是“心理幼稚症”。这呈现“无知型”和“玩耍型”犯罪特点缺乏深刻的动机和计划的犯罪行为,并不追求得到物质的满足。
第二种是“反社会性格缺陷”。问题是,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其轻微违纪行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无法司法惩戒。现有学校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教育惩责手段,教师教育无效,辅导效果很差,成为教育领域一项棘手问题。
最后我要举出一个上海实例,这是个轻微犯罪的案例,当事人送“工读学校”管教,结果是个教育有效的成功例子。
小英,女生,15岁,初三学生。
小英父母6岁前离婚,由父亲抚养。父亲是个商人,经常外出经商,让小英单独生活和求学。因为从小缺乏管教和父母亲温暖,她生活随便,爱虚荣和打扮,经济挥霍,读书不用功。中学一年级起,就偷窃同学钱财,乱交男友,发生性关系,还堕胎一次。学校教育无效,生怕她再次犯罪,送“工读学校”学习和管教。
这是一所全寄宿制特殊学校。学生一律留宿在学校中,实行半工半读,一半是普通学校的课程学习,另一半是轻微劳动或集体文娱体育活动。
小英在学校学习二年,表现好,提前出校,升入高中,以后考入普通大学,表现良好。
这说明,青少年犯罪,尤其轻微犯罪,犯罪早期应该及时处理,控制,采取特殊措施,切断犯罪源,才能有效制止再犯罪。犯罪是社会必然存在的问题,其责不在于家长和学校,关键在于正确处理。
二、最近学校的突发事件
上海开学2天连发4起初中生跳楼事件:两天4起学生坠楼
中小学开学仅两天,本市就接连发生了4起学生坠楼事件。
9月1日凌晨,杨浦区延吉东路131弄,一名14岁的女学生从4楼家中跳下,虽暂无生命危险,但可能导致失明;
当日清晨5点,浦东菏泽路中大丽都小区一名15岁的男孩从8楼窗户坠落,受重伤;
当日上午9点,嘉定区曹杨二中附属江桥实验中学,一名初中生因被留级而想跳楼轻生,最后被警方劝回。
9月2日上午7点40分,一声闷响打破仙霞路486弄的宁静。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12岁的男孩小凡(化名)从6楼的窗口一跃而下,十几分钟后不治身亡。
在采访中了解到,几起事件中的主角都是初中生,他们只是在学习及生活中遇到了很小的事情,但却选择用试图结束生命的方式来寻求理解。
昨天上午7点40分,一声闷响打破仙霞路486弄的宁静。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12岁的男孩小凡(化名)从6楼的窗口一跃而下,十几分钟后不治身亡。怀抱血泊中的儿子,小凡父亲嚎啕哭声哭碎了很多人的心。
在开学的第二天就发生如此惨剧,让周围人实在想不通。前天,本市也曾发生3起未成年人的坠楼事件。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虽然不少学生通过前天学习《开学第一课》了解了生命的可贵,但仍有一些孩子会用从电视及网络游戏、动漫中学到的方法,来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的生命教育
在英国小学课堂,殡葬行业的从业人员或护士会告诉小学生人死时会发生什么事情,并让学生轮流通过角色替换的方式,模拟一旦遇到如父母因车祸身亡等情形时的应对方式,体验一下突然成为孤儿的感觉,将有助于学生体验遭遇生活方式突变时的复杂心情,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
在澳大利亚,政府经常通过各种媒体告诫公民,要教育孩子对生命负责,一个人的生命不但属于自己,也属于家庭,属于国家。如果不珍惜生命就是对家庭不负责,对国家不负责。家长经常教给孩子各种保护自己的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台湾地区晓明女中在各年级开展了“生命教育”课。四个生命教育目标分别为:让学生体会生命的无常,珍惜自己,关怀别人;让学生阐扬生命的光辉,乐于助人,形成良好人际关系;让学生了解生命的意义,感恩惜福,爱护大自然;让学生珍惜生命的价值,乐观进取,树立正确人生观。
三、现代法律的益处
了解经济,是为了搞好自己的经济生活;了解法律,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解电脑,是为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自己的效率。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增强自己透过现象认清本质的能力。现代的法律的一处有很多主要表现在两部重要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这两部法律从学生的安全和教育着手,很全面的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利。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贫富差距,城市文化程度,教育水平是一道又一道的西安伫立在我们面前。在以前偏远山村里,农民工子弟的孩子,有一个读书的环境都是一种奢求,想来到大城市读书那简直就是一种憧憬,一种幻想,但在国家出他教育政策后,那些学生真的可以完成自己的梦想了,那是这些孩子的幸运,还是国家的富强和对青少年的重视呢?两者皆是国家的富强,学生的幸运,使有求知欲的人们能完成自己的愿望了。这就是法律的益处,即使它还不完美,但我相信在以后它一定能完美它一定是所有青少年的幸运!
四、结束语: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假定,法律的“坏人理论”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
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会做坏事,为了禁止坏人做坏事,让坏人做不成坏事,所以才需要制定各种法律规则。如人会背信弃义,所以要规定诚实信用;会出尔反尔,所以要签订合同;会损人利己,所以要规定损害赔偿;会杀人越货,所以要罚当其罪,等等。从这个角度看,人性恶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渊源,有坏人才有法律,从根本上说,法律就是一套对付坏人的规则制度。
另一方面,正是因为有针对人性恶,禁止坏人做坏事的各种法律规则,如背信弃义,会遭到“上帝”的惩罚;违反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损人利己,要损害赔偿;杀人越货,会罚当其罪;等等。既然如此,人们就不背信弃义,不违反合同,不损人利己,不杀人越货了,结果人们弃恶从善,坏人变好人。可见,法律是克服人性恶的工具,法律催人向善,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成为好人。
在我看来如果说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有所增改的话那对于中国而言那必定是以后富强,发展的一块奠基石,人们常说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青少年的学术教养和法律意识往往决定了中国以后的道路,我们只要提高了这一方面的普及性和广泛性那中国的未来便不可估量,法律的改革和普及刻不容缓,青少年真的该开始学习法律了,为祖国的明天添砖加瓦。
中国中学高一(2)班黄君豪——《生活离不开法律》
作为一个高中生,在现实生活中,或许法律离我们很远。但其实在法治时代,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我们的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跟法律有着紧密联系。我们在现实的行为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法律限定了我们行为的范围。而我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又是法律给与我们的,所以可以说没有法律我们就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又是基于我们逐渐发展的道德观念的,就是法律也是从我们千百年来养成的道德习惯中产生的,所以说法律是出自人们的,从这点来说法律与我们也是不可分割的关系。其实,只要你细心发现,法律就在你我的身边。
在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中,法律与我们有着莫大的关联,让我们先听一个案例。王小刚原本是某职校的一名学生,一天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绰号叫“小霸王”的丁继光和他的一帮同学。他们见王小刚只身一人,便开口要钞票。刚开始,王小刚推说身上没钱,然而话音刚落便遭到了丁继光的殴打,迫于丁继光一伙人的胁迫,无奈之下,王小刚只得交出身上仅有的10元钱。几天后的一个晚上,王小刚和班上同学在看完电影回家的途中,遇到了独自一人的丁继光。王小刚见到这情况,便立即把前几天被丁继光欺负的遭遇告诉了其他同学,正巧许多同学平时也受到过丁继光的欺负。听了王小刚的话,他们纷纷表示要教训教训丁继光。于是,一群人上前围住了丁继光,提出要钞票。人高马大的丁继光也不示弱,说:“有胆量的就来搜我的身。”正在大家推推搡搡之际,王小刚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冲到丁继光的背后,朝丁的头上狠狠地敲了三下,丁随即倒在地上。王小刚从丁的口袋中摸走了10元钱后,就与其它同学一起,将丁送到医院。后经医生鉴定,丁继光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重伤。王小刚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本案中,丁继光所实施的对于王小刚的侵害行为虽然实际存在,但是却不是正在进行中的。也就是说,王小刚的合法权益索然遭受到了侵害,但是这种侵害已经过去,王小刚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他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时并没有直接处于危险状态。对于已经过去的侵犯行为,如果要追究必须通过司法机关的法律程序,不允许任何人实施报复。本案中王小刚所实施的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一种典型的报复,这是我们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王小刚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不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而是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吸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实当我们了解了法律以后,会发现案例中的受害者因为不懂得依法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了私下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实施报复行为时,他们似乎理由十足,甚至还认为自己是“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为民除害”,殊不知,这种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我们广大的青少年应当认真吸取本案的教训,时刻注意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律的途径来预防和制止外界对自己人身和财产的不法侵害。
让我们再看一看下一个案例。某职校学生小陈,天生好动,喜欢搞恶作剧。一日在教室中,当他看到班上坐在他前面一位女同学准备坐到椅子上去时,突然伸手将椅子移走。那位女同学坐空椅子后,一下子跌倒在地,头磕到了后面的课桌上,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做了开颅手术。事发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多次到医院和受伤的女同学家中慰问,并组织同学帮她补习功课。而小陈的家长却从不露面,更别谈赔偿之事。此时,女同学的家长也没有找小陈的监护人,而是再三地向学校索要医药费和其他赔偿费用,。最后,那位女同学的家长还领着十多位亲友到学校滋事,不让教师进教室上课,使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学校只得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民警到场后严厉批评受害女生的监护人及其亲友,并晓以利害。这时,女学生的监护人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学校深深地道歉,并最终通过司法途径向小陈的监护人提出了索赔,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伤害案件,如同许多校园伤害案件一样,被害学生的家长找到了学校,要求学校为他女儿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这一法律规则,我们认为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时,要根据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来决定是否要承担责任。从本案上来看,女同学的伤害主要原因在于小陈同学的恶作剧行为,而学校放已经履行了其主要的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后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义务。故而,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女同学的家长应当分清责任的主次,向主要责任人小陈索赔,而不应当不分青红皂白,扰乱学校的教学秩序,这一不理智的行为不仅不能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反而还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后果。从本案中,我们发现在许多学校伤害案件中,我们的家长应当用理智、平和的心态通过合法的渠道来处理事情,不能一味怪罪学校,更不能寻衅滋事。对学校发生的侵权案件又是情况比较负责,在发生伤害后,除了及时地弥补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在时候,捋清法律关系,坐到责任分清,赔偿适当,有理有节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我也要提醒广大的青少年同学在学校活动是要保护好自己的人生安全,不要做危险的动作和游戏,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我们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我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我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我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我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我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而法律便如同一盏明灯,能在黑暗中给我们指引方向,让我们不再迷茫。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掌控了生活。让我们从今天开始,从一点一滴、一言一行开始,以法律的眼光透视生活,用法制的观念剖析人生,让我们在法律这棵大树下茁壮成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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