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洋中学章程(2014年9月修订)
序言
上海市南洋中学创建于1896年,在科教救国的背景下创建,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新式中学。开创时,经清政府两江学务处备案,命名为“王氏育材书塾”;1901年,改名为“王氏育材学堂”;1904年,更名为“民立南洋中学”,后再改名为“上海市私立南洋中学”;1956年学校由民办转为公立学校,定为现名“上海市南洋中学”。跨越三个世纪,学校一直坚持“知行并进,为己积福、为家争光、为国桢干、为天下肇和平”的育人思想,恪守“自主、求实、俭朴、好学”校训。
学校是一所公办普通高级中学,隶属于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学校1959年被确定为重点中学,2005年9月被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命名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级中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南洋中学;英文名称为Shanghai nanyang high school;地址为上海市龙华中路200号(中山南二路225号),邮政编码为200032。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nygz.xhedu.sh.cn/。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学校实施校长负责制,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 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收符合上海市普通中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并考核通过的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按照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为了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致力于为高中学生成长、成人、成功提供知识、能力与人格的综合培养,致力于培育具有爱国荣校情怀、俭朴好学风尚、自主求实品质、科学创新素养、合作进取精神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学校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思想,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以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从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建设具有创新活力、特色鲜明、人民满意的现代化高级中学。
第七条 文化精神 学校坚持、传承学校创办者王培孙老校长提出的“自主、求实、俭朴、好学”校训。新时期,学校根据实施科教兴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人才战略需要,立足优质基础教育平台,利用特色科技教育土壤,对学校办学理念赋予了更丰富的涵义:“自主”就是激发与集聚师生的主观能动智慧,深化以内涵发展为主的教育改革,增强教师自主发展的意识,培养学生“自治自律”精神和“自主学习”能力;“求实”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务实推进教育改革实践;“俭朴”体现了廉洁教育进校园的精髓;“好学”提倡互相学习,合作学习。
第八条 办学特色 学校弘扬爱国荣校的南洋传统,坚持科学育人的教育理念,坚持科技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办学特色以及足球运动等特色项目发展,深化素质教育课程、活动项目与教育资源的多元化建设。
第九条 学校标识 学校标识包括以下各项:
(一)学校徽志是圆形汉形南字徽标,以“南洋红”为标准色,以形似“鼎”汉字“南”图形为基础;下方有“1896”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学界泰斗蔡元培给学校的题字,下方是“上海市南洋中学”的英文大写。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二)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左侧印有学校徽志、右侧印有蔡元培题写的校名。
(三)学校校歌是《南洋中学之歌》。
(四)学校校庆日为十月的第三或第四个周六,具体日期由学校当年度确定,提前一个月公告。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在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的管理体制框架下,学校自主确立学校的章程,明确办学宗旨、管理机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作出管理决策;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组织实施管理活动。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学校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学计划、课程、专业设置等方面的规定,决定和实施学校的教学计划,决定具体课程设置、教学进度,组织教学评比、教研科研、集体备课,对学生进行统一考核、考试等。
(三)招收学生。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招生管理规定和计划,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招收学生。
(四)学籍管理。学校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级、降级、退学、休学与转学的管理办法,并对其实施具体的管理活动。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对受教育者有德、智、体等方面的突出表现的,给予精神的、物质的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给予奖学金等。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受教育者,给予校内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形式。学校有权对经考核、成绩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类别,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学业证书。
(五)聘任并管理教职员工。学校的人员编制数根据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性质以及区教育局规定的班级数等情况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教育局核定。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并依照方案聘任、解聘教师及职工,实施包括奖励或处分在内的具体管理活动。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六)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七)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宪法和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实施高中阶段的三年基础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教育、培养学生。致力于培育具有爱国荣校情怀,俭朴好学风尚、自主求实品质、科学创新素养、合作进取精神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关注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终身发展需求,努力构建教职工、学生的多重保障体系,积极支持民主党派支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学生在校的发展状况、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要求收取费用。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鼓励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及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要依靠学校党委,定期向党委通报工作;尊重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和要求,推进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主动争取社区(街道)和家长等社会各方对学校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推进学校参与社区教育工作。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总体要求,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事业发展贯穿始终。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积极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干部和人才教育培养等工作;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面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领导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要团结教育全体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提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 学校办学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担负着联系、宣传、组织、团结全体教职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学校的重要责任。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校改革发展贯穿始终,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应当带头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党委会一班人的作用,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十八条 校长由徐汇区教育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聘任。
(一)校长的职责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负责总务后勤工作;切实抓好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支持学校党委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委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校长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主要职权有: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学校党委应当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协调关系,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作用。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为教代会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教代会主要职责有: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委正副书记,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行政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区教育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监督、教育、惩处、保护”职能。具体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决定或取消对涉案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法治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作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对于学校的重大问题,校长应主动征求党委的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学校党委、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工应支持校长的正确决策,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制度,即由校长主持,学校校务会议成员、职能部门及团委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对行政工作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务办公室、党务办公室、人事室、教导处(含教学处、教务处)、德育处、科研信息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以及信息中心(含图书馆)、心理辅导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服务中心,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学校设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及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聘请专职人员对相关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党组织在教研组、年级组中双向覆盖。教师应该积极参加教研组、年级组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教研组是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学校通过年级组、教研组安排教师日常工作。备课组接受教研组与年级组的双重领导,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三到五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学校的课程与教育教学做如下安排:
(一)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二)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优化基础型课程、提高拓展型课程和落实研究型课程。实行班级授课制,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的课程体系。
(三)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学校建设立足学校、面向区域、资源共享的创新实验室和心理辅导中心等教育教学载体,为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动手实验以及心理调节创造条件。与骨干教师和名师队伍建设相结合,学校积极建设在区内乃至上海具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学科高地,开发与国际接轨的特色课程,开展国际合作项目。
(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学校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岗位月薪制和专项奖制相结合的奖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官方网站、校领导信箱、宣传橱窗等信息公开渠道,特别在校园网上设立校园动态、学校公告、社会互动等公开栏目,同时设立教职工内部办公系统、学生内部学习系统,加强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基[2006]7号》文件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上海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南洋中学一日常规》、《南洋中学学生文明礼仪规范》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六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健康检查合格,方可取得学籍。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六)合理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主动参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世情、国情、党情教育,法制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民族团结等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廉洁教育、校史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适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与学生共同成长。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政齐抓共管、德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密切配合的的育人体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教育合力。德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德育处,负责与学生家庭联系指导、社区共建以及学生社会实践实施工作。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校级家长委员会。各年级组和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或者核心小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以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坚持“共享资源 推进学校发展促进社区和谐”的理念,学校作为社区(街道)的组成部分,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街道)内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发挥社会服务功能,深入社区开展教育服务活动,积极支持社区文化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学校积极主动地为社区居民和周边单位开放运动场所。学校党委主动参与区域党建联建。自觉接受所在社区(街道)党组织的指导和协调,发挥学校的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主动承担与区域党建联建共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托社区与共建单位,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建立校外教育基地,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条 学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的校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是徐汇区政府通过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64万元。
第五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徐汇区教育局会计管理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内部监督:
(一)学校党委、纪委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二)学校接受教代会和教职工、学生民主监督。教代会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学校教职工对学校党政领导的学习、履职、廉政、实绩等情况进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
第五十九条 外部监督:
(一)学校接受徐汇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区教育党建督导室)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党建工作)进行督导,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二)学校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审计。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的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章 学校与南洋初级中学
第六十条 按照徐汇区教育党工委和区教育局的安排,实施初中、高中的“一个党组织,一个法定代表人、二个法人单位”的一体化管理。进而全面实施五个统一(即办学思想统一、人事管理统一、办学特色统一、管理机制统一和两校行动统一)。
第十一章 学校与校友会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南洋中学校友包括在南洋中学(含南洋初级中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以弘扬学校优良传统,加强交流,增进校友情谊,推动母校事业发展为目的的,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校友会须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权益,接受学校以及区相关部门的协调以及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校务会议通过后,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