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洋中学党政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6-11-29 18:32:55   发布人:李梅   信息来源:暂无   点击次数:0

上海市南洋中学党政议事决策规则(修订)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以及《上海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意见》、《上海市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意见》,学校(含上海市南洋中学以及上海市南洋初级中学,下同)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结合《徐汇区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开展“初高中一体化管理”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学校管理在坚持公办初中“就近对口入学”的招生原则基础上,创新学校运行机制,探索“一个法定代表人、两个法人单位、初高中一体化管理”的新模式,保留初高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初中实行隶属高中的管理。

由此,学校党政会议事决策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根据《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修订)》(徐教委2015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的要求,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上级组织、部门事务要求与本校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办让老百姓满意,创新科技引领、特色鲜明的示范性高中以及让老百姓满意、家门口的新优质初中。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由校务会、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四)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校级领导根据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在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不得超越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

二、形式

(一)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是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日常进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方式主要是校务会、党委会以及校长办公会。附之以行政会议、专题会议、党委与民盟民进支部情况沟通会议、教职工大会和党员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会议形式。

(二)校务会议。此会议是落实校长负责制,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一般由校长召集,校务会议成员参加,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一般每两周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二)党委会议。此会议是学校党委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的主要形式。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党委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讨论涉及全局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确定列席范围。一般每月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三)校长办公会议。此会议是学校日常行政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体现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一般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正副校长参加。校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讨论涉及全局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确定列席范围。一般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三、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学校校务会议议事、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有: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行政部门的重要文件、指示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校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本校德育、教学,体育、卫生、美育、科技、劳动、国防、安全等教育以及精神文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其中包括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的确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确定和调整,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重要评比方案以及校园、师生安全制度的确定和调整,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校中层干部(含副职、助理)人事聘任、调整安排、推荐,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经费决算报告,大额经费(二万元以上)支出,大额设施设备采购,重大基建项目和学校基础设施发展计划,教职员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学校奖惩工作,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因公出国()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以及其他涉及到全局性“方向、方针、大事、大局”的事项。

(二)学校党委会议的议事、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有: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领导部门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执行决议、决定的措施;讨论决定全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党委的其他重要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全校性的德育、教学,体育、卫生、美育、科技、劳动、国防、安全等教育以及精神文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规划;对校级领导以及职能部门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听取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汇报并进行评议,对新提拔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一报告两评议);听取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汇报;讨论各支部的换届选举、候选人情况汇报和选举报告,党员发展情况汇报;讨论推荐出席区教育系统党代表会等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研究工会、团委、大队部请示的重大问题;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程序,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拔、任免、定级的初步意见,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奖励和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的初步意见;讨论决定应由党委会决定的其他涉及到全局性“方向、方针、大事、大局”的事项。

(三)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的“三重一大”主要内容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初高中日常事务通报及应对决策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四、程序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校务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合理规范。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讨论

1.充分征求意见。凡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决策前,由具体责任部门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决定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充分听取意见后作决策。重要文件出台前要以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递进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并指定相关部门汇总研究后,向党工委报告,作为研究决定的依据。

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并保证纪检部门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书记办公会议等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未经准备或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校务会、党委会会议讨论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校务会、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申报部门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党委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分为研究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三类。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变动议题。

4.做好相关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题和相关论证材料;办公室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议题和资料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注意保密工作。事关涉密内容的事项,在未作出决策前,酝酿时应注意保密,防止泄漏。

(二)决策过程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与会人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生效;对“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表决。

2.充分发表意见。在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校长、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在逐项表决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凡属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请求裁决。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记录要详细记载具体讨论的事项、班子成员讨论意见和决策形成的结果,明确负责落实部门、责任人。每次召开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做到文件材料齐全归档,主要包括:议题事项、会议通知、提请讨论议题的相关附件材料、会议原始记录等。

5.组织列席旁听。领导班子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支部负责人或家委会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能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能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务会、党委会报告。

2.严格执行决策。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校务会、党委会复议后决定,有关干部任免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务会、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委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加强监督反馈。党委办公室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五、监督检查

党委应加强领导,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切实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并自觉接受区教育党工委、教育局的监督检查。

(一)建立报告制度。党委、校长室对本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每年年底,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向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各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的执行情况,并将其列入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

(二)完善督查制度。纪委负责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决策执行等情况作为检查内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三)形成纠错制度。党委及时纠正学校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整改落实上级监督检查发现的不规范问题。

(四)实践公开制度。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未列密级的内容都须适时公开。可采用网上办公系统、会议通报、文件通报、专题通报等形式公开。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干部任免、党员和教职工奖惩情况的通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常见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本制度自校务会、党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上海市南洋中学党政议事决策规则》(20143月修订)同时废止。

 

                上海市南洋中学党委、上海市南洋中学

  20069月制定,20143月修订,20158月再次修订

2016年度继续执行

 
上海市南洋中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登记表 上海市南洋中学章程